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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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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珠宝玉石首饰同业商会
会费收取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届商会经过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条  商会会费
职务设置    收费标准 
名誉会长 :    5万/人/5 年 / 届 
常务副会长:    3万 /人 /5 年 / 届
副会长:           1万/人 /5 年  /届   
理事:               0.3万/人 /5 年 / 届
会员:              0.1万/人 /5 年  /届
第三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单独开立帐户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出纳由商会聘请专人担任。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本商会实行报销审批制度。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报销凭证必须完备并有经办人、批准人签名。
第七条 现金票据管理制度。空白支票、发票由出纳保管,财务印章由会计保管,使用支票要由使用人填写预支单,经财务主管人签字,使用支票必须收回第一联。现金数额存放按有关金融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九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一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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